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記者昨日從廣州市法制辦獲悉,《廣州市水務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誠信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據悉,被廣州地區人民法院判決犯有行賄罪記錄的,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暫停該企業在本市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務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
  據悉,《辦法》適用於已錄入廣州市水務工程企業信息庫,併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務工程建設活動的施工、監理企業的誠信評價管理和監督。誠信評價信息系統應當免費開放給各評價主體使用和提供社會查詢。
  據介紹,企業誠信評價包括市場行為評價、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和履約評價,其中市場行為評價權重30%,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權重50%,履約評價權重20%。
  根據《辦法》,市場行為評價由市、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場行為評價主體)負責實施。質量安全管理評價由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和區(縣級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質量安全管理評價主體)負責實施。而履約評價由建設單位(以下統稱履約評價主體)負責實施。
  各項評價主體每季度對施工、監理企業至少進行一次評價,對同類企業的評價次數宜一致;每季度的評價工作應當在該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前完成。
  根據規定,市場行為評價、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和履約評價均設定基準分100分。誠信評價信息系統按各項評價標準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個月的21日計算出相應季度施工、監理企業的誠信評價總分,並從21日起至25日,在本系統首頁對外公示。  (原標題:有行賄行為 2年內不許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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